脑性瘫痪的理学疗法分享

理学疗法包括运动功能训练和运动疗法。


 (一) 正常运动功能发育特点和脑瘫异常发育的特征:
1、正常运动发育:
正常的运动发育过程也可以说是中枢神经系统的成熟过程的反映。即与中枢神经系统的成熟度对应的竖颈、保持坐位、四爬位,以后从抓站到立位到迈步行走。还可以概括说,正常运动发育,是渐进地完成“抗重力姿势”,从仰卧位姿势开始,随年龄增长同时,经俯卧位、坐位姿势,到生后1年而达立位。,并且都是在逐步获得保持抗重力姿势的前提下,获得相应的运动(先能保持姿势,然后才能运动)。如四爬位运动是在获得四爬位姿势的保持后才成为可能;又如步行是在某种程度保持立位姿势后而完成的。
初期,即使正常儿童所完成发育的姿势、运动的特征,也是不成熟的,呈多样、部分、分离的状态,并且多带有“自由”性质。如几个月婴儿抓玩具时,不只用手指、手臂,而是用全身力气但却仍不能灵活地把握住,而1岁小儿只用拇指和手指尖就能很好地捏住较小的物品。


2、脑性瘫痪异常姿势、运动的特征:
脑性瘫痪患儿所表现的姿势和运动,逐渐带有定型的、全体而且强制的性质,阻碍了正常运动发育过程见到的那些多样、部分、分离的姿势和运动。而且随着年龄、运动发育渐呈“迟滞(落后)”,歪向异常方向。形成这些定型、全体且有强制的姿势的原因,是非对称性紧张性颈反射、紧张性迷路反射等紧张性姿势反射。尤其以紧张性颈反射影响较大,可以呈现全身的运动伸展协同运动模式和屈曲协同运动模式,两种局限模型。例如下肢的剪刀状肢位、剪刀状步行,以及上肢的拇指内收等都是典型的姿态(表3—1)。对于痉挛型双瘫患儿早期开始运动功能恢复训练,多数可以获得以两脚步行。在正常儿童,根据时间、场地和情况都可以自由地进行多样的步行。在脑性瘫痪患儿.其剪刀样步态,带有定型、全体且强制的性质,所以在步行速度、稳定性、耐久性、应用性等能力上,有一定的界限,移动手段上也停留于不充分的水平上。


3、异常姿势、运动的恶性循环:
除重度脑性瘫痪外,年龄较小的患儿姿势、运动的异常,常表现得不那样明显。但到婴儿后期至幼儿期,其心理、精神的活动增多,相应自发活动也活跃起来.其异常性逐渐明显看出。他们会在异常姿势、运动中进行游戏、进食等活动。这中间,异常的姿势、运动的感觉,经常不断地向中枢反馈,异常运动感觉逐渐形成为固有的动作。
进入幼儿期后,长期存在的异常姿势、运动,或迟或早很容易招致发生继发的肌挛缩、废用性萎缩,进一步骨和关节的变形、脱臼、成长障碍等所谓正常的肌肉、骨骼系统的问题。一旦发生了肌肉、骨骼系统问题,反过来又会作为原因,将异常姿势、运动封闭在其构筑的范围内,不久会形成运动障碍固定化,导致更恶化。这就形成了异常姿势、运动和变形、挛缩之间的恶性循环,运动发育越来越向异常方面发展(图3—1),开始异常姿势运动的恶势循环。


(二) 脑性瘫痪理学疗法的一般原则
脑性瘫痪患儿的运动障碍多种多样,而且随年龄增长和成长的要求,变化更为不同。所以理学疗法采取适当的、切实的相应手段十分必要。
1、以姿势、运动的神经、肌肉结构为对象:对脑性瘫痪患儿来说,最重要的是抑制异常的姿势、运动,促进正常的神经、肌肉系统的促通训练。尤其是在婴儿期,为脑的可塑性最佳时期,进行促进正常运动发育的神经一肌肉系统促通训练效果最佳。


2、早期发现、早期治疗的重要性:对于婴幼儿的脑性瘫痪,有学者认为在中枢神经系统发育进程中不存在本身的缺陷。如果在早期实施彻底、系统的理学疗法,可促进脑自身的成熟能力,可期待所谓可塑性来弥补脑器质的损伤的功能代偿。待挛缩、变形、肌肉——骨骼系统的继发性障碍形成时,治疗起来十分困难。


3、能力障碍的处理:正常儿在3岁前后,进食、排泄、衣服的穿脱等都能自理,几乎自立,移动也自由,将加入到集体中去。而这个年龄段的脑性瘫痪患儿,多表现为日常生活动作能力差一些,对身边事情的处理常需人协助,即能力障碍问题变得较为明显。因此他们不能参加普通托幼机构,受限制等社会不利也随之而来。
到幼儿后期,为了使患儿适应集体活动,理学疗法师(士)首先要注意培养患儿日常生活动作自立能力,特别是坐位和移动手段的获得为最重要的任务。不只要求患儿能坐、能移动就可,还要使异常性最大限度地得到抑制,使动作指向正常的姿势、运动,并指导患儿学会应用辅助支具、康复器械,以补助脑性瘫痪患儿的运动功能缺陷。


4、肌肉—骨骼系统的管理:不管脑性瘫痪的肌肉一骨骼系统本来如何正常,由于具有定型的、全体的、强制的症状,随时间经过肌肉一骨骼系统容易变形、挛缩。理学疗法师(士)一定要积极地进行预防,和进行彻底的矫正。必要时报告医生充分讨论,采取外科手术治疗、应用支具等措施。
对脑性瘫痪患儿来讲,特别重要的活动范围(Rom)训练中,对痉挛、肌紧张亢进、挛缩肌被动伸张,操作时可能会有诱发伸张反射难、肌腱断裂的危险性。为避免诱发伸张反射,给予持续的伸张十分重要。在进行四肢的Rom训练中,在伸张四肢挛缩肌时,四肢骨骼起着杠杆样作用,用力过大时会发生意外。


5、日常生活场面的管理:如果患儿只在限定的时间、场所进行理学疗法功能训练,而日常生活在家庭、学校等处不进行训练和要求,那么他们的异常姿势、运动训练效果将会有减半,有恶化可能。所以理学疗法师(士)应同样重视患儿的运动的基础姿势,对日常生活情况进行姿势管理。只有这样,才可以持续巩固训练获得的效果,更进一步泛化。对运动发育迟滞的婴幼儿,适当地加以姿势管理,就可以改善运动发育的例子不少。有人说脑性瘫痪患儿的功能训练,是以日常生活姿势管理为前提而成立者,实不过言。

日常生活姿势管理主要针对仰卧位、侧卧位、俯卧位、坐位、膝立位、立位姿势进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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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武卫健)医广【2019】第09-30-03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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